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元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勝興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玉英間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51,4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