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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元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興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玉英間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51,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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