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梁兆林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志君
上列
當事人因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給付
報酬事件,各自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梁兆林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滾石移動股份有限
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44,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
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