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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陳修民        陳宸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秀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芳建浪板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芳田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 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第8頁法官欄「陳玉鈴」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玲 玉」。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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