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李瑞騰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和君律師       廖晏崧律師       彭彥儒律師 被   告 泰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賢堂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欣宜       岑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 2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0元, 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所請求金額77萬8,873元,是否區 分為69萬5,80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其餘8萬3,07 0 元自訴之聲明擴張翌日(即104年4月11日)起算,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原告104年8月3日所提民 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第 6頁以下「短少帳款一覽表」之總計金 額究竟係61萬4,950元或56萬8.650元,亦請一併陳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