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李瑞騰
訴訟
代理人 黃慧娟
律師
吳志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和君律師
廖晏崧律師
彭彥儒律師
被 告 泰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賢堂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欣宜
岑家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 2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0元,
並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第1項所請求金額77萬8,873元,是否區
分為69萬5,803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其餘8萬3,07
0 元自訴之聲明擴張翌日(即104年4月11日)起算,均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原告104年8月3日所提民
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第 6頁以下「短少帳款一覽表」之總計金
額究竟係61萬4,950元或56萬8.650元,亦請一併陳明。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