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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千揮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鑫 被 上訴人 呂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 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3號判決不服,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3萬2,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2,0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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