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千揮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銘鑫
被
上訴人 呂駿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
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3號判決不服,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3萬2,1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萬2,0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