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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李永清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被上訴人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 上訴人民事變更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變更後之上訴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及德 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友達公司)給付新 臺幣(下同)252,148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公 司及德友達公司提撥6,850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58,998元(計算式:252,148元+6,850元=258 ,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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