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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許碧瑱即康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碧瑱為康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康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康德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 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 聲請法院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 事實,業據本院調取88年度司字第574號事件全卷核對無誤 ,則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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