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許碧瑱即康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碧瑱為康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康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康德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內收支
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
聲請法院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
事實,
業據本院調取88年度司字第574號事件全卷核對無誤
,則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