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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何青樺 相 對 人 幼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主文欄「大中國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記載, 應更正為「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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