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何青樺
相 對 人 幼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宗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主文欄「大中國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記載,
應更正為「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