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蔡岳彤
相 對 人 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泓壽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世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八
年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
按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除具備繼續一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
別無其他資格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86年
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
參照)。
㈠查相對人登記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
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6,000,000股,每股10元,聲請人持
股比例7.67%,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3%以上之
股東一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104年度股東
名簿
暨股權表、相對人民事
陳報狀存卷
足憑,是聲請人依
上
開規定,已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法定要件,其聲請應予准
許。相對人雖謂:聲請人不出席股東會瞭解公司營運及財務
狀況,逕行使第245第1項權利,有刻意干擾公司營運之
權利
濫用之虞云云。
惟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旨在賦予少數股東對
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尚難僅以聲請人未參加股東
會
一節,
遽認其聲請為權利濫用,是相對人上開主張,尚無
足採。
㈡本院
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
參酌相對人營業項目,推
薦
適當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陳世洋會計
師,有該會103年12月17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
,本院審酌陳世洋會計師為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資誠
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協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級查帳員、稅
務主任、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主任及稅務規劃經理、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稅務處長、協理,現為中山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執業會計師,
堪認其具執行檢查職務之相當專業智識與
能力,
爰選任其為檢查人。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