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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羅曉嵐 代 理 人 吳筱涵律師       林文凱律師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幾何美學有限公司聲請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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