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羅曉嵐
代 理 人 吳筱涵
律師
林文凱律師
上列
抗告人為
相對人幾何美學有限公司
聲請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