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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戴錫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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