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戴錫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本件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