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蘇維玉即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瑞士商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由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 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其本公司瑞士商 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之同意由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李維斌)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 提出董事決議認證書及其中譯本、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三年 度司司字第四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