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蘇維玉即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
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瑞士商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由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內收支
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其本公司瑞士商
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之同意由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李維斌)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
提出董事決議
認證書及其中譯本、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一○三年
度司司字第四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
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