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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綺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宗琦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佩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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