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綺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宗琦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佩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