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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邵啓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富域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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