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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榮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諾科技有限公司、曾明慧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諾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曾明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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