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胡榮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諾科技有限公司、曾明慧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諾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
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曾明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