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胡榮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春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明慧
一、債務人曾明慧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台諾科技有限公司、曾明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台諾科技有限公司、曾明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