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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春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國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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