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謝春桃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許國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許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