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昱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裕民
代 理 人 朱柏璁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