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邑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沈炳煌(即沈游清香之
繼承人)、沈美娟(
即沈游清香之
繼承人)、沈芬娟(即沈游清香之繼承人)、沈曉
娟(即沈游清香之繼承人)、沈秀娟(即沈游清香之繼承人)、
沈慧娟(即沈游清香之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
債務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
三、提出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