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上冠建設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上冠建設有限公司最
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