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頡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炳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李義雄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