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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頡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李義雄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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