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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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