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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7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相 對 人債務人  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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