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茂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茂梨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蔡
惟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