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加藤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貿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彩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