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采金房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士豪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曾士豪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