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星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星創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