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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彬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雪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卓燦即金燦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相對人金燦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   工商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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