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欽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原形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
嗣添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萬貳仟壹
佰伍拾肆元六角,及(一)其中新臺幣陸佰柒拾萬貳仟伍佰
壹拾元三角,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
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參角,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