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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雄 相 對 人債務人  原形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添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萬貳仟壹   佰伍拾肆元六角,及(一)其中新臺幣陸佰柒拾萬貳仟伍佰   壹拾元三角,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   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參角,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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