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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2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思詩 一、債務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魯思詩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本於何法律   關係而為請求,該裁定於103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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