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豪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晨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思詩
一、債務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魯思詩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5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本於何
法律
關係而為請求,該裁定於103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