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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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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三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3年6月16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 異議人則於103年9月3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 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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