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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國村即峰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究為「建彰營造有限公司」或「建彰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並具狀更正之。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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