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極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青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深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深海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
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
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
前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