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宜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雅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債務人究為「雅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雅梵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名稱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