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極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青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
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
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
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