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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極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   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   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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