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極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青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查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為潘若虹個人,請釋明
對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81,326元之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