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極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及支 票(票號:0000000 )之發票人為潘若虹個人,未釋明對相 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81,326元之依據 ,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7 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