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極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青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
退票理由單影本及支
票(票號:0000000 )之發票人為潘若虹個人,未釋明對相
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81,326元之依據
,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7 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