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無限軌道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幸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
聲請狀末之公司名稱或公司章。
二、陳明
債務人正確名稱究為「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或「財
團法人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如有錯誤,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