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群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昌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萬肆仟伍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