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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法蘭(Francis Beaurais)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斯帝國有限公司壹零零壹夜分公司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調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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