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威爾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奧堤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並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