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良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昇昌會計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