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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 相 對 人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昇昌會計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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