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昭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振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美娜‧伊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案外人高惠珊取得
執行名義,並向本院請
求執行其在債務人處之薪資債權。
惟查,依該執行名義
所載
債權為借款新臺幣( 下同)59,823 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及
執行費用487 元,合計61,310元,逾此部分,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