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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0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振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美娜‧伊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案外人高惠珊取得執行名義,並向本院請   求執行其在債務人處之薪資債權。惟查,依該執行名義所載   債權為借款新臺幣( 下同)59,823 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及執行費用487 元,合計61,310元,逾此部分,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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