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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0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曜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伍仟貳佰伍拾貳萬壹仟零   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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