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洲資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