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鍵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孝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達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承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