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財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統一發票所載之買受人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陳秀娟、王冰清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陳秀娟   、王冰清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秀娟、王冰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