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家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燈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統一發票
所載之買受人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
而非陳秀娟、王冰清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陳秀娟
、王冰清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秀娟、王冰清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