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家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燈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
正請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秀娟、王冰清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
本,聲請人雖於103年7月8日陳報,
惟仍未依
上開裁定之意
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