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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財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 正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秀娟、王冰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聲請人雖於103年7月8日陳報,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 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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