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橡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昶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正本、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