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保捷康物業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輝
代 理 人 劉志賢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庫樂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元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